網友咨詢:
目前規模以下的養殖場、養殖戶、散養戶在國家和省級層面沒有明確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執法依據,農村一些規模養殖場、養殖戶、散養戶畜禽糞污直接排入自建的魚塘,或者魚塘養殖鴨、鵝,糞污殘留在池塘,下雨有外溢風險,針對這種情況,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如何監管,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尺度是如何?
回復:
您好,《廣東省畜禽養殖糞污處理 與資源化利用技術指南》5.4指出,“魚塘不能作為治污設施,對于配套有魚塘作為資源利用設施的畜禽養殖場,應防止畜禽養殖糞污未經處理直接進入魚塘,并按照魚塘承載力確定糞污施用量,根據區域水環境功能要求確定魚塘排水水質的要求,減少畜禽養殖對周邊水環境質量的影響”。
建議在開展日常監管時,應關注畜禽養殖糞污在進入魚塘前后的處理措施,以及魚塘的相應承載力方面管理要求。
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!
內容轉自:廣東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回復時間:2022-04-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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